因為相關法律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管理部門又沒有一個明確的答復,付費搜索服務究竟屬不屬于廣告服務?互聯網搜素引擎公司是不是廣告經營者?學術界、廣告界、互聯網界、法學界和相關政府部門,八年一直爭論不休。國家工商總局并非無視與不作為,而是在2011年就批準了互聯網廣告監管課題的立項,并廣泛征求意見,審慎地進行專題研究與立法可能,因為事關中國廣告業與中國互聯網兩個行業的走向問題。
“魏則西”事件加速了國家工商總局的立法腳步,從不久前的“還在爭論中”的中性表態,到2016年6月25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的《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雖只是定性為商業推廣服務,但埋下了伏筆,在等待國家工商總局的一錘定音。
如今,八年爭論到此結束,《辦法》明確規定:互聯網廣告包括以下五種:
(一)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含有鏈接的文字、圖片或者視頻等形式的廣告;
(二)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電子郵件廣告;
(三)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
(四)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性展示中的廣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規定;
(五)其他通過互聯網媒介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由此可以肯定:付費搜索服務屬于廣告服務,付費搜索結果屬于廣告,互聯網搜素引擎公司只要收費服務就屬于廣告經營者。
法規定義180度逆轉,北京高院相關規定將廢除
盡管早先業界專家學者及多位法律人士都認為,搜索引擎付費搜索服務內容應列入廣告管理范疇,但因為工商總局不予明確定性,法律又無相關解釋,司法機構對此前的90個司法裁判,都比較謹慎,因為無法可依,對百度推廣都定性為信息檢索技術服務,而非廣告服務,使百度等互聯網搜素引擎公司脫離《廣告法》約束。為了司法裁判不趨混亂,今年4月,北京高院發布《關于涉及網絡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指南》,其中第39條明確規定:“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競價排名服務,屬信息檢索服務。”
如今,國家工商總局對搜索引擎付費搜索服務的法律定性,使司法機構對搜索引擎付費搜索服務的性質認定,來了一個180度的逆轉,該規定也將隨著9月1日《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的正式實施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