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條 為規范本會重大活動的管理工作,提高本會工作的透明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中山市經濟促進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活動備案報告是指將可能對本商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在規定的時間內,以備案的方式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的行為。
第三條 本會重大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有關規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體現會員的意志,有利于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同時,活動不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第四條 本會重大活動的內容:
(一)會員大會;
(二)修改章程;
(三)創辦經濟實體;
(四)重大的學術活動;
(五)大型的展覽展銷活動;
(六)涉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活動;
(七)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八)接受境外十萬元以上的捐贈或贊助;
(九)與政府及其部門簽訂購買服務的簽約活動;
(十)對本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
(十二)其他重大活動。
第五條 本會做出本制度第四條內容之一的決定,從決定之日起7天內應當向相關業務指導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其中,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應經會員大會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備案方可開展相關活動。修改章程的,按照本會章程規定,在會員大會通過后30天內,經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方可生效。開展其他內容的,由協會向登記管理機關書面報告即可。
第六條 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以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七條 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送達后,經受理機關審查,認為活動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或本會《章程》時,本會應立即停止活動,或進行糾偏后再開展活動。
第八條 重大活動開展結束后,需將重大活動開展成效評估、社會影響、存在問題、下一步打算等綜合情況,書面報告登記管理機關。
第九條 本會秘書處應及時、完整保存重大活動備案報告資料,規范歸檔保管。
第十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