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
本標準是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4〕305號文的要求,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會同北京市建筑工程總公司等十二個單位共同編制的。
在編制過程中,對全國混凝土的質量狀況和有關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的問題進行了廣泛的調查及系統的試驗研究,吸取了行之有效的科研成果,小松挖掘機維修修理甘肅天水公司—西部日韓并借鑒了國外的有關標準。在征求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和進行試點應用后,經全國審查會議審查定稿。
本標準共分為四章和五個附錄。主要內容包括:總則,一般規定,混凝土的取樣,試件的制作、養護和試驗,混凝土強度的檢驗評定等。
在實施本標準過程中,請各單位注意積累資料,總結經驗。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交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結構所,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dy}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了統一混凝土強度的檢驗評定方法,促進企業提高管理水平,確保混凝土強度的質量,特制定本標準。
第1.0.2條 本標準適用于普通混凝土和輕骨料混凝土抗壓強度的檢驗評定。
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強度的檢驗評定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1.0.3條 混凝土強度的檢驗評定,除應遵守本標準的規定外,小松挖掘機維修修理甘肅天水公司—西部日韓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注:對按《鋼筋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TJ10—74)設計的工程,使用本標準進行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時,應按本標準附錄一的規定,將設計采用的混凝土標號換算為混凝土強度等級。施工時的配制強度也應按同樣原則進行換算。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2.0.1條 混凝土的強度等級應按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值劃分.混凝土強度等級采用符號C與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值(以N/m㎡計)表示.
第2.0.2條 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值系指對按標準方法制作和養護的邊長為150mm的立方體試件,在28d齡期,用標準試驗方法測得的抗壓強度總體分布中的一個值,強度低于該值的百分率不超過5%。
第2.0.3條 混凝土強度應分批進行檢驗評定.一個驗收批的混凝土應由強度等級相同、齡期相同以及生產工藝條件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組成。對施工現場的現澆混凝土,應按單位工程的驗收項目劃分驗收批,每個驗收項目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確定。
第2.0.4條 預拌混凝土廠、預制混凝土構件廠和采用現場集中攪拌混凝土的施工單位,應按本標準規定的統計方法評定混凝土強度。對零星生產的預制構件的混凝土或現場攪拌的批量不大的混凝土,可按本標準規定的非統計方法評定。
第2.0.5條 為滿足混凝土強度等級和混凝土強度評定的要求,小松挖掘機維修修理甘肅天水公司—西部日韓應根據原材料、混凝土生產工藝及生產質量水平等具體條件,選擇適當的混凝土施工配制強度。混凝土的施工配制強度可按照本標準附錄二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
第2.0.6條 預拌混凝土機械廠、預制混凝土構件廠和采用現場集中攪拌混凝土的施工單位,應定期對混凝土強度進行統計分析,控制混凝土質量。可按本標準附錄三的規定,確定混凝土的生產質量水平。
第三章 混凝土的取樣,試件的制作、養護和試驗 第3.0.1條 混凝土試樣應在混凝土澆筑地點隨機抽取,取樣頻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100盤,但不超過100 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樣次數不得少于一次;
二、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盤時其取樣次數不得少于一次。
注:預拌混凝土應在預拌混凝土廠內按上述規定取樣。混凝土運到施工現場后,尚應按本條的規定抽樣檢驗。
第3.0.2條 每組三個試件應在同一盤混凝土中取樣制作。其強度代表值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取三個試件強度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每組試件的強度代表值;
二、當一組試件中強度的{zd0}值或最小值與中間值之差超過中間似的15%時,取中間值作為該組試件的強度代表值;
三、當一組試件中強度的{zd0}值和最小值與中間值之差均超過中間值的15%時,該組試件的強度不應作為評定的依據。
第3.0.3條 當采用非標準尺寸試件時,應將其抗壓強度折算為標準試件抗壓強度。折算系數按下列規定采用:
一、對邊長為100mm的立方體試件取0.95;
二、對邊長為200mm的立方體試件取1.05。
第3.0.4條 每批混凝土試樣應制作的試件總組數,小松挖掘機維修修理甘肅天水公司—西部日韓除應考慮本標準第四章規定的混凝土強度評定所必需的組數外,還應考慮為檢驗結構或構件施工階段混凝土強度所必需的試件組數。
第3.0.5條 檢驗評定混凝土強度用的混凝土試件,其標準成型方法、標準養護條件及強度試驗方法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的規定。
第3.0.6條 當檢驗結構或構件拆模、出池、出廠、吊裝、預應力筋張拉或放張,以及施工期間需短暫負荷的混凝土強度時,其試件的成型方法和養護條件應與施工中采用的成型方法和養護條件相同。
第四章 混凝土強度的檢驗評定
{dy}節 統計方法評定
第4.1.1條 當混凝土的生產條件在較長時間內能保持一致,且同一品種混凝土的強度變異性能保持穩定時,應由連續的三組試件組成一個驗收批,其強度應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當混凝土強度等級不高于C20時,其強度的最小值尚應滿足下式要求:
當混凝土強度等級高于C20時,其強度的最小值尚應滿足下式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