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4 檢驗報告及匯總
5.4.4.1 檢驗單位負責出具檢驗報告一式三份,一份寄至各有關企業,兩份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橡膠制品審查部。企業對檢驗報告有異議時,應于收到檢驗報告之日(以郵戳為準)起15日內向檢驗單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5.4.4.2 檢驗單位負責填寫檢驗結果匯總表,上報全國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橡膠制品審查部。
6 證書和標志
6.1 證書
6.1.1 生產許可證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產許可證證書載明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其中,生產許可證副本中載明產品明細,例:往復運動橡膠密封圈 4.Y形橡膠密封圈。
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證證書還載明與其一起申請辦理的所屬單位的名稱、生產地址和產品名稱。
6.1.2 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生產的,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重新提出辦理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6.1.3 企業獲得生產許可證后需要增加產品單元、產品規格或者產品升級時,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重新組織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符合條件的,換發生產許可證證書,但有效期不變。
6.1.4 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當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品標準及技術要求發生較大改變時,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將適時修訂本實施細則,組織必要的補充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
6.1.5 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較大變化的(包括生產地址遷移、生產線重大技術改造等),企業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審查部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重新組織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
6.1.6 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而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未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在變更名稱后1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生產許可證名稱變更申請。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自受理企業名稱變更材料之日起5日內將上述材料上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
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申報材料的書面審核,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批準,國家質檢總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變更的決定。對于符合變更條件的,頒發新證書,但有效期不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6.1.7 企業應當妥善保管生產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毀損,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補領生產許可證申請。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自受理企業補領生產許可證材料之日起5日內將上述材料上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
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申報材料的書面審核,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批準,國家質檢總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補領的決定。對于符合條件的,頒發新證書,但有效期不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6.1.8 集團公司取得生產許可證后,新增所屬單位需要與集團公司一起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新增所屬單位審查合格后,換發生產許可證證書,但有效期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