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3 委托加工企業必須按照備案的標注方式,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進行標注。
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或者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委托企業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以及被委托企業的名稱、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7 委托加工備案程序
7.1 委托企業申請備案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委托加工備案的產品;
7.1.2 申請委托加工備案產品涉及產業政策的,應符合產業政策有關要求;
7.1.3 已簽訂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證,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須明確委托企業負責全部產品銷售。
7.2 被委托企業申請備案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委托加工備案產品;
7.2.2 已獲得生產許可證;
7.2.3 已簽訂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證,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須明確委托企業負責全部產品銷售。
7.3 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分別向其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提出備案申請,并分別提交以下備案申請材料:
7.3.1《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委托加工備案申請書》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7.3.3 被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7.3.4 公證的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
7.4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委托加工備案申請之日起5日內,進行必要的核實,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8 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