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制度◆刑事辯護規定,刑事辯護案件★
辯護的種類:
刑事辯護咨詢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辯護可以分為: 1、自行辯護,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進行的辯護; 2、委托辯護,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師或者近親屬等進行的辯護; 3、指定辯護,即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為其指定律師辯護人。 按照辯護方向可以分為:無罪辯護、罪輕辯護、指控罪名不成立辯護。
編輯本段辯護的策略
針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辯護可以選擇的基本抗辯方法是:案件事實辯護、證據不足辯護和法律適用辯護。 刑事辯護程序
一、案件事實辯護 (一)正面論述和證明一個和公訴機關提出的案件事實不同的被告人的具體行為;(二)反駁公訴機關提出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即論述和證明公訴機關并沒有用證據充分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 案件事實辯護又可以分為: 1、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辯護,常見的做法有: (1)陳述或證明被告人不具備法定的犯罪主體要件。 (2)陳述或證明被告人主觀上不具備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陳述或證明被告人客觀上未實施犯罪行為。 (4)陳述或證明不具備某些犯罪構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卻違法性事由辯護 一般有:被告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被告人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節辯護 根據案件事實,辯護律師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過錯、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從屬地位、受威脅犯罪等有助于從輕處罰的事實和情節。 二、證據不足辯護 1、“孤證”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實、與案件無關聯的證據。 3、證據不能構成證據鏈不能定案。 4、證據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辯證據相沖突,控方證據不能否定辯方不能否定辯方證據 (2)控方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三、法律適用辯護 刑事辯護制度
指辯護律師對控方提出的事實認定不持異議,但就該事實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犯罪性質,定罪量刑等提出與公訴機關不同的抗辯意見。 1、非罪辯護,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提出被告人的行為并不符合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的具體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