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高中藥品種的質量,保護中藥生產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中藥事業的發展,國家鼓勵研制開發臨床有效的中藥品種,對質量穩定、療效確切的中藥品種實行分級保護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中藥品種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家中藥生產經營主管部門協同管理全國中藥品種的保護工作。 受保護的中藥品種分為一、二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中藥品種,可以申請一級保護: (一)對特定疾病有特殊療效的; (二)相當于國家一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的人工制成品; (三)用于預防和zl特殊疾病的。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中藥品種,可以申請二級保護: (一)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品種或者已經解除一級保護的品種; (二)對特定疾病有顯著療效的; (三)從tryw中提取的有效物質及特殊制劑。 申請辦理中藥品種保護的程序: (一)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中藥生產經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中藥生產經營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轉送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初審簽署意見后,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特殊情況下,中藥生產企業也可以直接向國家中藥生產經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國家中藥生產經營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轉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委托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負責對申請保護的中藥品種進行審評。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應當自接到申請報告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做出審評結論。 (三)根據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的審評結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征求國家中藥生產經營主管部門的意見后決定是否給予保護。批準保護的中藥品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給《中藥保護品種證書》。其它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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