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云南省2013—2014年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計劃》的通知
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云南省2013—2014年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計劃》的通知
省級各部、委、辦、廳、局,省屬各企業集團公司,各金融保險公司,省屬各高等院校,有關中央駐滇單位,各州、市財政局,各會計師事務所:
為了做好2013—2014年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推進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培養高素質的會計隊伍,根據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06〕19號)及《云南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云財會〔2007〕22號) 等有關規定,我們制訂了《云南省2013—2014年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計劃》,現印發給你們,請根據培訓計劃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安排好2013年和2014年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
繼續教育計劃
云南省財政廳
2013年5月7日
云南省2013—2014年會計人員
繼續教育培訓計劃
我省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遵循“以人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點、提高能力,加強指導、創新機制”的基本原則,結合我省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的要求,按照單位的不同性質與會計人員的不同層次,重點加強對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新準則、新制度的培訓。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培訓機構、培訓師資、培訓內容的監管,積極引導會計人員參與繼續教育,進一步提高繼續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提高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能力。
一、繼續教育對象
云南省轄區范圍內所有持有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包括不在會計崗位但持有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均須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學習。
二、繼續教育學分
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于24學分。
三、繼續教育內容:見表
四、繼續教育形式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包括網絡遠程教育培訓、面授培訓和在職自學三種方式。原則上,高級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組織,中級及以下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以遠程網絡化培訓為主,面授培訓及在職自學為補充。中級及以下會計人員可結合實際任意選擇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中一種作為繼續教育具體形式,主要包括:
(一)在省級財政部門備案并予以公布的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省級會計人員可到云南省會計學會(昆明市華山南路130號,0871—63638259)購買學習卡,各州市會計人員可到所屬地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購買學習卡;
(二)在各級財政部門備案并予以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
(三)各級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和會計脫產培訓;
(四)在各級財政部門備案的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
(五)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訓;
(六)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
(七)云南省高級會計人才培訓;
(八)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考試;
(九)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埔陨蠈W位學歷教育;
(十)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統一刊號(ISS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
(十一)公開出版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的會計類書籍;
(十二)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組織或其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
五、繼續教育學分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在省級財政部門備案并予以公布的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二)參加在各級財政部門備案并予以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三)參加各級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和會計脫產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四)參加在各級財政部門備案的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五)參加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折算為48學分;
(六)參加云南省高級會計人才培訓班,取得結業證書的,折算為48學分。
(七)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折算為24學分;
(八)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歷教育,通過當年度所有學習科目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24學分;
(九)獨立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dy}作者折算為20學分,第二、第三作者每人折算為16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8學分;
(十)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的會計類論文,每篇論文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dy}作者折算為20學分,第二、第三作者每人折算為16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8學分;
(十一)獨立公開出版有國際標準書號的會計類書籍,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48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dy}作者折算為24學分,第二、第三作者每人折算為16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8學分;
(十二)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組織或其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成績合格的,折算為24學分。
六、繼續教育組織實施
(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按照統一規劃、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省財政廳負責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的制定和省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州市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和監督管理。
(二)各級財政部門必須按照《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會計人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云財會〔2012〕77號)的規定,以兩年為一周期,按有關要求將經財政部門備案確認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名單,在對外網站予于公示,會計人員可根據自身實際,選擇任一具有培訓資格的培訓機構參加面授培訓。
(三)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在每期培訓開班前一周,必須將本次培訓報備申請(含其他相關材料)、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參加培訓人員名單、授課教師職稱證書復印件及《云南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備案登記表》,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備案,認可后方可組織培訓。培訓結束后,應在15日內及時按規定格式將考試合格人員信息(紙質和電子數據)上報財政部門。未經申請備案的培訓,財政部門不予確認繼續教育學分。
(四)繼續教育培訓機構須于每年度1月15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總結。各州、市財政部門應于每年度1月15日前向省財政廳報送上一年度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總結。
七、其他要求
(一)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是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的規定和要求,各級財政部門應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認真抓好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二)持證人員應積極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情況將作為持證人員評選先進會計工作者、報考會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考試、考評高級會計師、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等的重要依據。持證人員所在單位應鼓勵并督促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三)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人員,財政部門應當督促其接受繼續教育取得規定學分;對無正當理由仍不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時不予換發新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四)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上述培訓內容,結合持證人員的工作特點和實際需求,分行業、分層次、分類別、有針對性的選擇培訓內容,按需施教,全面提升會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業務水平。
(五)各繼續教育培訓機構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加強教學管理,確保培訓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