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要
巴西商標法律的構成有1971年12月21日制定的第5772號工業產權法,1971年12月31日生效;1977年12月1日的第6480號法律;1992年8月24日生效的第635號法律;1997年5月15日生效的第9279/96號商標法;實施條例:1975年9月16日生效的15號條例,1980年11月25日生效的第46號條例,1981年5月1日生效的第49、50、51和52號條例,1982年4月12日生效的第61號條例,1984年3月1日生效的62號條例,1986年4月15日生效的80號條例,1986午9月2日生效的81號條例,1993年2月9日生效的109 號條例,1993年12月生效的112/93號條例,1994年8月4日生效的123/94號條例,1999年9月9日生效的150、153號條例,1999年12月21日的154號條例。
巴西自1995年1月1日起成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隨著巴西議會批準通過關貿總協定,并根據1994年12月30日的第1355號政府法令,巴西成為Trips協議的成員。為遵守Trip8協議的有關規定,巴西于1994年12月30日頒布了第1355號政府法令,通過了將于1997年5月15日生效的第9279/96號商標法。之后的1999年9月9日,巴西專利商標局頒布了第150號實施條例,宣布將于2000年1月3日實行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1995年8月5日,巴西、阿根廷、巴拉圭和烏拉圭四國簽訂了協調各國有關的知識產權規定的議定書。
巴西商標商標權的取得基于在先注冊原則,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注冊申請,采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規定的分類法,一個申請只能包含一個類別。
二、審查
巴西專利商標局對商標申請做形式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和實質審查(在先權利商標和沖突商標的審查);
回復官方駁回的期限為60天,逾期不回復,商標申請被視為放棄。
巴西專利商標局對商標申請的駁回決定,以及對注冊商標的撤銷決定,商標申請人和注冊人均可以在該決定發出之日起60天內申請復審。
異議人可以對申請商標提出異議,也可在申請商標獲得注冊后,對其提出撤銷申請。
獲得巴西專利商標局審查通過的商標申請,以及官方的裁定和決定/商標異議和復審申請,均在商標公告上登載。商標申請在商標公告上刊登后60天內,他人可以對該商標申請提出異議。
商標申請通過所有審查后,官方將對申請予以注冊并頒發注冊證書。
巴西商標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有效期從獲得注冊時起算。
商標續展的有效期也是10年,商標續展申請可以在有效期滿前1年內提交.同時,商標續展有6個月的寬展期。
對注冊商標連續5年不使用將有可能導致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