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離職:
(1)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并離職。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在有證據證明公司拖欠您工資的情況下,你可以直接離職,這是你的權利,公司不支付工資存在過錯,你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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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張清律師,上海,本科,法學士,執業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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