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等業務的賬務處理。
1.采購等業務進項額允許抵扣的賬務處理。一般納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的金額,借記“在途物資”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生產成本”、“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管理費用”等科目,按當月已認證的可抵扣額,借記“應交費——應交(進項額)”科目,按當月未認證的可抵扣額,借記“應交費——待認證進項額”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據”、“銀行存款”等科目。生退貨的,如原專用已做認證,應根據務機關開具的紅字專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如原專用未做認證,應將退回并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2.采購等業務進項額不得抵扣的賬務處理。一般納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用于簡易計方法計項目、免征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其進項額按照現行制度規定不得從銷項額中抵扣的,取得專用時,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借記“應交費——待認證進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經務機關認證后,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貸記“應交費——應交(進項額轉出)”科目。
3.購進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按規定進項額分年抵扣的賬務處理。一般納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額按現行制度規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額中抵扣的,應當按取得成本,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當期可抵扣的額,借記“應交費——應交(進項額)”科目,按以后期間可抵扣的額,借記“應交費——待抵扣進項額”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進項額待以后期間允許抵扣時,按允許抵扣的金額,借記“應交費——應交(進項額)”科目,貸記“應交費——待抵扣進項額”科目。
4.貨物等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扣憑證的賬務處理。一般納人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并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扣憑證并未付款的,應在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上的價格暫估入賬,不需要將的進項額暫估入賬。下月初,用紅字沖銷原暫估入賬金額,待取得相關扣憑證并經認證后,按應計入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的金額,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可抵扣的額,借記“應交費——應交(進項額)”科目,按應付金額,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