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內容: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筑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三)在建筑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四)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五)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六)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xc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并做好記錄。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租期結束后,應當將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記錄移交出租單位。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對建筑起重機械的檢查、維護、保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二十條 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使用單位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后,即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

20世紀80年以來,我國在充分吸收國外先進起重機械技術的基礎上,開始引進消化國外技術,實現起重機械產品及關鍵零部件的國產化成為技術發展主流。
經過多年發展,中國起重機械企業已經有能力對現有技術進行自主創新,研發出符合國內、外市場需求的個性化工程機械和道路機械等應用領域的各類產品。到目前,我國起重機械行業的產品種類已超過1000個,并不斷有新的起重機械設備問世。

由于起重機具有重量輕,輪壓小的特點,新廠房空間可以設計的更小,功能更齊全。較小的廠房意味著初期建設投資,以及長期供熱、空調及其他維護費中可以節省一筆可觀的資金。
通常起重機械由起升機構(使物品上下運動)、運行機構(使起重機械移動)、變幅機構和回轉機構(使物品作水平移動),再加上金屬機構,動力裝置,操縱控制及必要的輔助裝置組合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