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標識認證后的監督
6.1 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通過認證的產品及其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并將檢查結果及時上報認證委員會。6.2 檢驗機構對認證合格的產品每年進行一到二次跟蹤檢驗。檢驗的櫚可以從用戶、市場或企業中隨機抽取。跟蹤檢驗工作由認證委員會秘書處統一安排。6.3 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凡在下列情況之一者,暫停企業使用認證證書和環境標志。6.3.1 監督性檢查時,發現認證的產品及其生產現狀不符合認證要求;6.3.2 認證證書或環境標志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6.4 暫停使用認證證書和環境標志的建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認證委員中國環境標志[2]會審批后由認證委員會向企業發出限期整改通知;同時抄送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半年。整改期內企業暫停使用環境標志和認證證書。
實施環境標志認證,實質上是對產品從設計、生產、使用到廢棄處理處置,乃至回收再利用的全過程(也稱“從搖籃到搖籃”)的環境行為進行控制。它由國家指定的機構或民間組織依據環境產品標準(也稱技術要求)及有關規定,對產品的環境性能及生產過程進行確認,并以標志圖形的形式告知消費者哪些產品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對生態環境更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