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探測器選擇的一般規定
對火災初期有陰燃階段,產生大量的煙和少量的熱,很少或沒有火焰輻射的場所,應選擇感煙火災探測器。對火災發展迅速,可產生大量熱、煙和火焰輻射的場所,可選擇感溫火災探測器、感煙火災探測器、火焰探測器或其組合。對火災發展迅速,有強烈的火焰輻射和少量的煙、熱的場所,應選擇火焰探測器。對火災初期有陰燃階段,且需要早期探測的場所,宜增設一氧化碳火災探測器。對使用、生產可燃氣體或可燃蒸汽的場所,應選擇可燃氣體探測器。應根據保護場所可能發生火災的部位和燃燒材料的分析,并根據火災探測器的類型、靈敏度和響應時間等選擇相應的火災探測器,對火災形成特征不可預料的場所,可根據模擬試驗的結果選擇火災探測器。同一探測區域內設置多個火災探測器時,可選擇具有復合判斷火災功能的火災探測器和火災報警控制器。
控制中心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有兩個及兩個以上消防控制室時,應確定其中一個為主消防控制室;
(2)主消防控制室應能顯示所有火災報警信號和聯動控制狀態信號,并應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設備;各分消防控制室內的消防設備之間可以互相傳輸并顯示狀態信息,但不應互相控制;

七氟丙烷滅火系統
七氟丙烷滅火系統適于撲救電氣火災;液體表面火災或可熔化的固體火災;固體表面火災;滅火前可切斷氣源的氣體火災。
本系統不得用于撲救下列物質的火災:含氧化劑的化學制品及混合物,如硝化纖維等;活潑金屬,如鉀、鈉、鎂、鈦、鋯、鈾等;金屬氫化物,如氫化鉀、氫化鈉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學物質,如過氧化氫、聯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