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委托合同辦理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三)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四)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理記賬法律依據
1、與此同時,為了具體規范理記賬業務,財l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發布了《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理記賬的條件、理記賬的程序以及委托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具體規定。新修訂的《會計法》再一次確認了理記賬的法律地位。2、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l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理記賬。”

理記賬的定義 《會計法》第36條明確規定:“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理記賬。”理記賬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記賬公司完成,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理記賬是指會計咨詢、fu務機構及其他組織等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接受獨立核算單位的委托,替其辦理記賬、算賬、報賬業務的一種社會性會計fu務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