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記賬管理辦法
第三條 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l政府財政l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并領取由財政l部統一印制的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l政府財政l部門確定。
第四條 設立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二)主管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健全的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理記賬原則
專業水平
1.理記帳從業人員應當熟悉國家法律、法規,具有一定的財務會計專業水平和實務操作能力。理記帳從業人員應當合理運用財務會計知識、技能和經驗,保持職業謹慎,不應擅自處理超出理職責范圍的事項。理記帳從業人員應認真解答委托單位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和具體業務處理方面的問題。對于超出自身專業知識、技能或經驗的問題,應向經驗豐富的有關人員或具有相關職業知識的人員咨詢。3.理記帳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財政l部門有關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專業培訓的規定,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能水平,熟悉并掌握現行財務會計及相關法律法規。

理記賬管理辦法
第五條 申請理記賬資格,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
(二)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材料;
(三)主管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五)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