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記賬管理辦法
{dy}條 為了加強理記賬機構的管理,規范理記賬業務,促進理記賬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理記賬機構,以及委托人委托理記賬機構辦理理記賬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理記賬機構是指從事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
本辦法所稱委托人是指委托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理記賬是指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經批準設立從事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理記賬理記賬機構主要bao括理記賬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以及具有理記賬資格的其他社會咨詢fu務機構等幾大類。理記賬機構從事理記賬業務必須符合財l政部發布的《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中的關于從事理記賬業務應具備條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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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單位是否選擇“理記賬”取決于該單位是否具備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條件,這應該由各單位根據自身會計業務的需要自主決定。一般而言,單位規模的大小、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程度、經營管理的要求等,是決定單位是否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主要因素。單位規模大、經濟業務理記賬多、財務收支量大、在經營管理上要求高的單位,一般應該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并配備專職的會計人員,以便及時組織本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核算,實行有效的會計監督,以保證會計工作的效率和會計信息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