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總 則
第 為了維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秩序,加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安保密管理,保證武器裝備質量合格穩定,滿足防建設的需要,制定本例。
第二 家對列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目錄(以下簡稱許可目錄)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實行許可管理。但是,專門的武器裝備科學研究活動除外。
許可目錄由防科技工業管部門同中解放軍總裝備部(以下簡稱總裝備部)和軍工電子行業管部門共同制定,并適時調整。許可目錄的制定和調整,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和jd有關部門的意見。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應當在許可目錄確定的范圍內實行分類管理。
第三 未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不得從事許可目錄列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但是,經、中央軍事委員批準的除外。
第四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合理布局、鼓勵競爭、安保密的原則。
第五 防科技工業管部門,依本例規定對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總裝備部協同防科技工業管部門對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負責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依本例規定對本行政區域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在許可范圍內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家要求或者合同約定提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裝備。
第二章 許可程序
第七 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件:
()具有法資格;
(二)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員;
(三)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科研生產件和檢驗檢測、試驗段;
(四)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技術和工藝;
(五)經評定合格的質量管理系;
(六)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安生產件;
(七)有與申請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相適應的保密資格。
第八 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向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負責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提出申請。
許可目錄規定應當向防科技工業管部門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應當直接向防科技工業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將申請材料同時報送總裝備部。
第九 防科技工業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負責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到申請后,應當依《中華共和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程序理。
第十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負責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組織對申請單位進行審查,應當征求中解放軍派駐的軍事代表機構(以下簡稱軍事代表機構)的意見,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將審查意見和部申請材料報送防科技工業管部丬門,同時報送總裝備部。
第十 防科技工業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或者自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負責防科技工業管理的部門報送的審查意見和部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做出決定。做出準予許可決定的,為佳企業管理咨詢,北京武器裝備科研許可證代
,北京為佳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提出申請的單位頒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做出不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提出申請的單位,并說明理由。
防科技工業管部門在做出決定前,應當書面征求總裝備部的意見,總裝備部應當在10日內回復意見。
第十二 防科技工業管部門根據家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能力布局的要求,為佳企業管理咨詢,北京武器裝備科研許可證代
,北京為佳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實需要,經征求總裝備部意見,可以對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做出數量限制。
第十三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許可專業或者產品名稱、證書編號、證日期、有效期等相關內容。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格式由防科技工業管部門規定。
第十四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妥善保管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嚴格保密冂管理,不得泄露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載明的相關內容。
第十五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應當在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合同、產品出廠證書標注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十六 任何單位和個不得偽造、變造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七 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的單位在對外交流、合作和談判等活動中,應當保守家秘密,對外提有關文件資料和實物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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