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工作的依據
2002年6月29日,中華共和第68號席令頒的《中華共和政府購法》第23規定:“購可以要求參加政府購的應商提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為佳企業管理咨詢,.為佳企業管理咨詢|||北京承制資格認證咨詢公司
,北京為佳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并根據本法規定的應商件和購項目對應商的特定要疒求,為佳企業管理咨詢,.為佳企業管理咨詢|||北京承制資格認證咨詢公司
,北京為佳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對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裝備購例》規定:“裝備購實行承制單位資格審查制度”,“除特殊情況爿外,裝備購的承制單位應當從《裝備承制單位名錄》中選擇。”
《裝備科研例》規定:“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軍兵種裝備部對批準立項的裝備研制項目,應當在經過資格審查的單位中通過招標或競爭談判的方式擇優選擇裝備承研承制單位訂立裝備研制合同。”
《裝備維修工作例》規定:“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軍兵種裝備部,應當對擬承擔裝備大修任的單位組織進行修理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方可交付bd裝備大修任。”《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管理規定》、《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規范(試行)》、《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計劃管理法》、《管理法》和《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員管理法》等系列法規、制度,進步對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工作進行了面規范。
二、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的內容
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的內容包括:
1、法資格
2、專業技術資格
3、質量管理水平和質量保證能力
4、財資金狀況
5、企業經營信譽
6、保密資格
7、軍方提出的其它特殊要求
三、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工作程序
1、提出申請
2、 材料準備
3、裝備承制單位申報
4、由在地區的軍事代表局(室)進行初審
5、由在地區的軍事代表局(室)報送申請表和附證明材料
6、受理部門列入審查計劃
7、進入初審
8、整改驗證與審查報告報
9、進入正審
10、審查合格的單位納入《裝備承制單位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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