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舉證倒置規則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對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難以確認的,由直接證據證實承擔義務的一方負主張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的舉證責任。當事人主張由夫妻一方承擔債務,又舉證不能的,人民法院也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只有這樣,才能減少或杜絕在訴訟中夫妻一方或雙方規避法律,逃避債務,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連帶債務是債務的一種特殊類型。因此,連帶債務首先應具備一般債務的成立要件,其次它還具備自己的成立要件。這里只論述連帶債務特有的成立要件。
債務人是兩個以上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連帶債務人必須同時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是具有平等民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體。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連帶債務的主體資格。在連帶債務的產生原因中,有意定原因和法定原因兩種。在意定之債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設立債的關系的主體資格,不能成為連帶債務人。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雖可以訂立同自己意識相符的債,但這些債的關系比較簡單,而且標的額也不大。而連帶之債屬于債權債務關系十分復雜的債,根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意識發育水平是沒有資格設立這種債的。在法定之債中,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不是連帶債務產生的原因。所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雖可成為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之債的主體,但這種債不是連帶之債。共同侵權是構成連帶債務的原因之一,但侵權行為之債主體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雖無民事行為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wq民事行為能力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但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之債的主體。因此,缺乏民事行為能力者亦不能成為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連帶債務的主體。總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成為連帶債務的主體。
離婚后的共同債務的理解與認定。夫妻在離婚時,因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未作處理,或者在離婚后產生的因原財產處理、子女撫養所負的債務,形成離婚后的共同債務。具體情形有:
(1)離婚時雙方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負債務作出處理,離婚后債權人主張權利的;
(2)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雖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但離婚后債權人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
(3)離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如共同委托的評估費、鑒定費、過戶費等財產處理費;
(4)因撫養子女或行使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權益所致的債務,最0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8條規定:“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