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家具通用技術條件》GB28007-2011檢測認證服務
主要內容:本標準規定了兒童家具的術語和定義、一般要求、安全要求、警示標識、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使用說明、包裝、運輸貯存。
適用產品類別:設計或預定供3—14歲兒童使用的家具產品。
強制性/基本要求:第5章《安全要求》和第6章《警示標識》為強制性標準,其余為推薦性標準。
安全要求
1.1 結構安全
1.1.1 邊緣及{jd0}
產品不應有危險銳利邊緣及危險銳利{jd0},棱角及邊緣部位應經倒圓或倒角處理。產品離地面高度1600mm以下位置的可接觸危險外角應經倒圓處理,且倒圓半徑不小于10mm,或倒圓弧長不小于15mm。
1.1.2 突出物
產品不應有危險突出物。如果存在危險突出物,則應用合適的方式對其加以保護。如,將末端彎曲或加上保護帽或罩以有效增加可能與皮膚接觸的面積。保護帽或罩在按7.5.2(保護件拉力試驗)測試時,不應脫落。
1.1.3 孔及間隙
按7.5.3(孔及間隙試驗)測試時,產品應滿足以下要求:
a) 產品剛性材料上,深度超過10mm的孔及間隙,其直徑或間隙應小于6mm或大于等于12mm;
b) 產品可接觸的活動部件間的間隙應小于5mm或大于等于12mm;
1.1.4 折疊機構
除門、蓋、推拉件及其五金件外,產品不應在正常使用載荷下產生危險的擠壓、剪切點。如果產品存在折疊機構或支架,應有安全止動或鎖定裝置以防意外移動或折疊。按7.5.4(折疊試驗)測試時,產品不應折疊。
1.1.5 翻門、翻板
產品中的翻門或翻板的關閉力應大于等于8N。
1.1.6 封閉式家具
當產品有不透氣密閉空間(如門或蓋與其他部件形成的空間),且封閉的連續空間大于0.03m3,內部尺寸均大于等于150mm,則應滿足以下要求之一:
——應設單個開口面積為650mm2且相距至少150mm的兩個不受阻礙的通風開口,或設一個將兩個650mm2開口及之間間隔區域擴展為一體的有等效面積的通風開口;將家具放置在地板上任意位置,且靠在房間角落的兩個相交90°角的垂直面時,通風口應保持不受阻礙。通風口可裝上透氣性良好的網狀或類似部件。
——蓋、門及類似裝置不應配有自動鎖定裝置,按7.5.6(關閉件試驗)測試時,開啟力不應大于45N。
1.1.7 力學性能
按7.5.7(力學性能試驗)測試后,應滿足以下要求:
a) 零、部件應無斷裂、豁裂或脫落;
b) 應無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磨損或變形;
c) 用手撳壓某些應為牢固的部件,應無zui性松動;
d) 連接部件應無松動;
e) 活動部件(門、抽屜等)開關應靈活;
f) 五金件應無明顯變形、損壞或脫落;
g) 軟體家具應面料無破損,無斷簧,縫邊無脫線,鋪墊料無破損或移位;
h) 穩定性試驗時,產品應無傾翻。
1.1.8 其他
兒童家具產品應滿足以下要求:
a) 除在離地面高度或兒童站立面高度1600mm以上的區域外,產品不應使用玻璃部件;
b) 管狀部件外露管口端應封閉;
c) 產品中抽屜、鍵盤托等推拉件應有防拉脫裝置,防止兒童意外拉脫造成傷害;
d) 所有高桌臺及高度大于600mm的柜類產品,應提供固定產品于建筑物上的連接件,并在使用說明中明示安裝使用方法;
e) 除轉椅外,安裝有腳輪的產品應至少有2個腳輪能被鎖定或至少有2個非腳輪支撐腳;
f) 產品中繩帶、彩帶或綁緊用的繩索,在(25±1)N拉力下,自由端至固定端的長度不應大于220mm;
g) 轉椅氣動桿不應自動升降或升降不順,氣動桿與其他配件應配合良好;
h) 紡織面料pH值應在4.0~7.5之間;
i) 皮革pH值應在3.5~6.0之間。
1.2 有害物質限量
1.2.1 產品的有害物質限量應符合相關產品標準的要求。
1.2.2 產品木制件甲醛釋放量應符合GB18580的要求(產品標準對甲醛釋放量有要求的,按產品標準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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