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并購和股權并購是企業并購的兩種基本方式,唐山公司律師劉輝指出,兩者的區別如下:
1 交易主體和稅負主體不同。資產交易的主體是投資公司和目標公司,納稅主體也是投資公司和目標公司。股權并購的交易主體是投資公司和目標公司的股東,納稅主體也是投資公司和目標公司的股東;
2 適用法律不同。資產并購主要適用合同法和物權法,是通過債權取得物權,其次也適用公司法、擔保法、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勞動合同法、工商登記法規等法律法規。唐山公司律師劉輝指出,股權并購首先適用公司法、證券法,其次也適用合同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勞動合同法、工商登記法規、會計準則選擇法律法規。
3 適用的目標企業類型不同。股權并購只適用目標企業為公司類型的企業并購,而資產并購可以適用各種類型的企業,只要目標企業對資產有所有權和處分權就可以。
4 對目標公司的要求不同。股權并購要求目標公司管理規范、有健全的財務賬簿和財務憑證,并且進行真實全面的披露。資產并購對目標公司管理的要求不嚴格,對披露的要求也不嚴格,并且以對資產的披露為主。
5 涉稅范圍不同。股權并購在以貨幣支付價款的情況下出讓方涉及所得稅和印花科,受讓方只負擔印花稅。唐山公司律師指出,資產并購即使在貨幣支付價款的情況下,出讓方也涉及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土地增值稅、附加稅、印花稅和所得稅,受讓方可能會發生契稅和印花稅。
6 是否繼承。股權并購從法律上定性為目標公司股東的變更,目標公司并購前后如一,因此,目標公司對并購之前的債權、債務、資質、國家許可等原則上都繼承。而資產并購目標公司為資產的出讓方,投資公司是資產的購買方,投資公司(包括投資公司為運營并購資產設立的公司)對出讓方的債權、債務、資質、國家許可等原則上都不能繼承。
7 資產并購抗擊風險的能力強。由于資產并購對目標公司的負債從法律原則上無繼承的義務,故不會遭受或然負債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