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公司律師指出,企業并購需要準備許多的文件,根據并購形勢不同,準備的文件也就不同:
一、 股權并購
1、 市級外資主管部門出具的關于被并購境內公司依法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請示文件(三份)。
2、 被并購境內有限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決議,或被并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的股東大會決議。
3、 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
4、 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
5、 被并購境內公司最近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
6、 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的評估報告。
7、 投資各方的身份證明文件(若是個人投資指的是身份證明復印件;
唐山公司律師指出,若是企業投資指的是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資信證明。
8、 被并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
9、 被并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10、 被并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劃(投資各方認可)。
11、 股權并購后新設立的外資企業的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委任書。
唐山公司律師指出,若被并購境內公司無對外投資,寫一個無對外投資的情況說明。否則要提供8和9項所列材料。
二、 資產并購
1、 境內企業產權持有人或權力機構同意出售資產的決議。
2、 外方投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3、 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
4、 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企業簽署的資產購買協議,或者外國投資者與境內企業簽署的資產購買協議。
5、 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資產價值出具的評估報告。
6、 被并購境內企業的章程、營業執照(副本)。
7、 被并購境內企業通知、公告債權人的證明。
8、 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開業證明、有關資信證明文件。
9、 被并購境內企業職工安置計劃。
10、 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向債權人發出通知并公告的有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