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事業是一種有益于社會與人群的社會公益事業,是政府主導下的社會保障體系的一種必要的補充。是在政府的倡導或幫助、扶持下,由民間的團體和個人自愿組織與開展活動的、對社會中遇到災難或不幸的人,不求回報地實施救助的一種無私的支持與奉獻的事業。慈善事業實質上也是一種社會再分配的實現形式。
按照經濟學家厲以寧的解釋,社會分配可以分成三個層次:{dy}層次是以競爭為動力的分配,即根據能力大小決定收入多寡;第二層次是以公平為原則的分配,即通過社會保障、社會福利進行再分配;第三層次是以道德為動力的分配,即有錢人自愿把錢分給窮人,也就是慈善事業。(編按:厲以寧的此番講述出自《國際先驅導報》,見2004年3月30日)可見,慈善事業是以社會成員的慈善心為其道德基礎,以社會成員自愿捐獻的款物為其經濟基礎。換言之,慈善事業是從慈愛和善意的道德層面出發,通過實際的自愿捐贈等行為和舉動,對社會的物質財富進行第三次分配。因此,慈善事業也可以說是物質文明、制度文明與精神文明的綜合體現。它無疑是社會一定利益的調節器,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它既起著安老助孤、扶貧濟困的作用;同時又起著疏理社會人際關系、緩解社會矛盾、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具有深遠的傳統性和廣泛的群眾性與社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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