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商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加速了網絡零售業的發展。2015年,我國的零售交易額達到3.88萬億元。網絡食品經營具有交易快捷、跨地域、信息準確等與食品實體交易不同的特點。但于此同時網絡食品安全作為新生事物也面臨著一個監管難題。網絡食品監管面臨許多問題,如:經營主體多、地域范圍廣、技術水平高、法律復雜、監管能力不足、網絡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查處程序不明確等。
7月15日消息,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14日在北京發布《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據國家食藥監管總局法制司副司長陳谞介紹,中國在網絡食品交易監管上有兩個“{dy}”:一是全球{dy}個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義務和相應法律責任的國家。二是{dy}個專門制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這樣規章的國家。
《辦法》主要內容有:
一、明確違法行為的管轄者。《辦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者、網絡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地的所在地縣級以上的食藥監管部門擁有管轄和處理權。可對違法者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應當對其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二、明確相關部門抽樣程序。《辦法》規定食藥監管部門通過網絡購買樣品進行檢驗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填寫抽樣單,記錄抽檢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購買樣品的人員以及付款賬戶、注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系方式,并留存相關票據。檢驗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藥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樣品的,應當同時將檢驗結果通知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
三、明確第三方平臺、經營者、生產者需承擔的法律責任。《辦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相關義務,導致發生嚴重危害后果的,由食藥監管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責令平臺停業,并將相關情況移交通信主管部門處理。還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開以上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藥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此次《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的出臺和實施,明確和細化了網絡食品第三方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和義務,明確了食藥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和查處權,也明確了對網絡食品監管查處程序。能夠一定程度上保障網絡食品的安全,對消費者來說是個利好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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