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當設計師在設計過程中的時候是否慮要為其中一種類型提供相應的信息或者兩種類統型都要慮?如果環境中所提供的信息體系與他習慣使用的方式不符合,他是否會轉變自己的尋路類型?如果人們堅持使用自己的空間模式那么即使有足夠的標識,尋路也可能十分困難。同時這種情況確有發生,即使空間特征有良好的可讀性,依賴于線性類型尋路的人仍然感到尋路困難。雖然這種依賴性并不絕1對,但是人們尋路的困難程度通常是以這一點為基礎的。因此同時提供兩種尋路類型所需的信息會使尋找比較便利。
在現城市中,標識與標志二者雖然很多場合里已經混用了,但是在使用時出現明顯不同的意義范圍,“標志”這一名詞較多地指向一類圖形或圖形與文字相結合的記號,作為某一類事物的表征;而“標識”既能表圖形類的符號,也用于表述文字,數字,方向標等記號,有著更廣泛的使用領域,應該說,標志是標識的一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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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標識”這個名稱的內涵與外延,人們有著不同角度的理解,正確地界定標識的詞意,有利于深入展開標識標識圖片設計課題的討論。《辭海》里注:“標識,即‘標志’”。而在“標志”條目之下有一段引文,摘自《水經注·汶水》:“贏縣西六十里有季扎爾冢,冢圓,其高可隱也。前有石銘一所,漢末奉高令所立,無所敘述,標志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