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率的高低,直接關系到被害人民事權益的實現,關系到被犯罪行為破壞的社會關系的修復。但由于我國立法缺陷和執行機制不完善,審判實務中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執行率普遍偏低。事實上,除了部分調解結案的案件自動履行外,多數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無法執行。
一、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執行現狀及成因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執行現狀:
1 . 執行標的額相對較大,一般為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
2. 執行dx率大大低于普通民事案件。
3. 雙方對立情緒較大。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大多為故意傷害、交通肇事、過失致人死亡等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犯罪,申請人與被執行人仇恨較深,對立情緒比普通民事案件大。
4 . 申請人要求賠償愿望迫切及期望值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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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時效的具體期限
刑事案件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分別規定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
1、法定最0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2、法定最0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0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0高刑為無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報請最0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仍然可以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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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是指法定主體認為受訴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而向法院提出的不fu管轄的主張和意見。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對制度有明確規定,但此項制度在“”中沒有涉及。
由于在刑事訴訟中未建立管轄權異議制度,實際上會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也有違司法程序公正的要求。因此,筆者認為,應當盡快建立我國刑事訴訟的管轄權異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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