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賠償權利人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受到事故直接傷害或造成損失的受害人;一類是間接地受到傷害或造成損失的其他個人或團體。
一、受害人自身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1條之規定,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可以作為賠償權利人,要求《解釋》中所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賠償。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受害人被確定為無民事權利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但是其依然被視為賠償權利人,只是在獲得賠償的過程中由其法定的理人或指定理人為行使索賠權利。

1 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判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承擔情況,他關系到將來的賠償數額以及肇事方是否承擔刑事責任,而如今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法律上只是一份證據,當事人不能提出行政復議,雖然說可以在訴訟中對該證據提出異議,但如果你提不出充分的證據證明有異議,根據司法實踐法院一般依據事故認定書,而當事人在發生事故后也很少主動收集現場證據,都是被動消極等待交警劃分責任。

3、護理費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