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國試科目為中學《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小學《綜合素質》《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幼兒《綜合素 質》《保教知識與能力》十試ti題型教師資格證試各科試ti題型(統)
省地區教師資格試ti題型可看各省報公告
試大綱教育部試中心根據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試標準,制定各科試大綱。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試大綱規定了試內容和要求、sj結構、題型示例等,是生學習和試命題的依據....

普通話等級zheng證書
第十三條 普通話等級zheng證書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培訓測試中心或部委直屬單位普通話水平測試委員會頒發。
第十四條 普通話等級zheng證書全國統一格式(見附件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別編號。
第十五條 測試評定的一級甲等, 需分批報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復審。復審比例為:10名以內復審1/3,11名~50名以內復審1/5,51名以上復審1/10。復審后,在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培訓測試中心注冊。證書由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蓋章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培訓測試中心頒發。
測試評定的一級乙等,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培訓測試中心注冊,在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備案,必要時得由國家語委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抽查,然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培訓測試中心頒發證書。測試評定的二級甲、乙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培訓測試中心備案并發證書;
測試工作的重點是工作和學習需要普通話水平應達到一級或二級的人員。普通話三級水平測試由各地按照測試標準和大綱的要求,根據各地的情況和工作的需要組織進行。
第十六條 未進入規定等級或要求晉升等級的人員,需在前次測試5個月之后方能提出受試申請。

四、六級試將采取的重要舉措之一是改革計分體制和成績報導方式。自05年6月試(試點)起,四、六級試成績將采用滿分為710分的計分體制,不設立及格線;成績報導方式由試合格證書改為成績報告單,即后向每位sf放成績報告單,報導內容bao括:總分、單項分等。為使學校理解試分數的含義并根據各校的實際情況合理使用試測量的結果,四、六級試委員會將向學校提供四、六級試分數的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