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P本守則適用于所有生產GAP產品的工廠以及GAP的附屬機構、子公司或理。
雖然GAP意識到不同國家的工廠有不同的法律要求和文化背景,本守則規定了所有與GAP有業務往來的工廠必須遵守的基本要求。本守則也是GAP對工廠的雇用條件和環境達標進行持續評估的基礎。
1、一般原則:生產GAP產品的工廠應符合所在國家所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A)工廠必須符合所有相關法律法規和法例的要求,bao括勞工法、工人健康安全法和環境保護法等。
B)無論是預先通知或不預先通知,工廠應允許Gap及其表或理進入其生產設施而不應受到限制,而且GAP及其表或理能查看所有相關的記錄。
2、環境:工廠必須符合所有相關環境法律法規的要求。如果當地法律法規的要求較GAP的要求寬松,鼓勵工廠滿足本守則的規定。
A)工廠應建立環境管理系統或計劃
B)工廠應建立有效的機制以確保在發生意外排放、泄漏或任何其他環境緊急事件時通知當地政府部門。
歐洲的GAP是由零售商農產品工作組(EUREP)于1997年在零售商的倡導下提出的,稱之為EUREPGAP,宗旨是在全球范圍內推行建立農業安全和可持續發展的伙伴關系。
2002年7月,中國農業部在《全面推進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中,將加快認證體系建設作為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障體系的重要措施之一,要求積極推行GAP(良好農業規范)、HAC?鄄CP(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
從2003年起,國家認監委組織質檢、農業、認證認可及相關科研院所有關專家,開展了對國際良好農業規范技術研究,在等效采用歐盟良好農業規范(EU?鄄REPGAP)的基礎上,建立中國良好農業規范合格評定體系并開展認證工作,于2005年12月31日發布了《良好農業規范》系列國家標準GB/T20014.1~20014.11-2005和《良好農業規范認證實施規則》,于2006年5月1日開始實施。目前,國家認監委在北京、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廣東、陜西、海南、四川等省市開展試點,通過示范帶動,力爭用2~3年的時間將GAP實施工作在出口原料基地、農業標準化示范區中全面展開。
GAP驗廠生產守則(供應商標準/驗廠道德標準)
本守則適用于所有生產GAP產品的工廠以及GAP的附屬機構、子公司或理。 雖然GAP意識到不同國家的工廠有不同的法律要求和文化背景,本守則規定了所有與GAP有
業務往來的工廠必須遵守的基本要求。本守則也是GAP對工廠的雇用條件和環境達標進行持續評估的基礎。 1、一般原則 生產GAP產品的工廠應符合所在國家所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A)工廠必須符合所有相關法律法規和法例的要求,bao括勞工法、工人健康安全法和環境保護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