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作用:商戰中的旗幟戰旗象征著一往無前的精神,沖鋒陷陣的精神動力。戰旗代表的都是一支部i隊的魂,攻占一個陣地后就插上自己的旗子,代表已經被占領,那是榮耀。商標就是企業的這種精神的象征,也是企業商品、服務所占領領域的最直接的表述。商標作用:資產中的重頭戲商標的評估價值能增加企業的總資產額,而且越高價值的品牌越能體現出該商標的影響力和企業的經營情況,間接反映出消費者對該商標所標示商品的接受程度。商標作為一種無形資產,還可以通過轉讓,許可給他人使用,或質押來轉換實現其價值。
商標注冊人的權利主要是指對注冊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我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對該注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商標專用權應當包括:
1.使用權:商標注冊人有權在其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在相關的商業活動中使用該商標。
2.獨占權: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排他性的獨占權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擅自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3.許可使用權:商標注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形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4.禁止權:對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擅自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商標注冊人有權予以制止。
5.設立抵押權:商標注冊人有權在經營活動中以其注冊商標設立抵押。
6.投資權:商標注冊人有權根據法律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將其注冊商標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投資。
7.轉讓權:商標注冊人有權通過法定程序將其注冊商標有償或者無償轉讓給他人。
8.繼承權:商標作為無形財產,可以依照財產繼承順序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對商標的顯著特征的審查,各國掌握的尺度不盡相同。日本商標法同中國商標法對顯著特征規定大致相同,但要求商標必須使用所指i定的一種或幾種顏色。法國商標法的規定較寬松,一切可用以識別產品、物品或服務的標記如姓氏、別名、地名、標簽、標徽、烙印,印花、戳記、插畫邊紋、圖畫、浮雕、字母、數字、銘文等都可以作為工業、商業或服務業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