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到國外申請注冊商標有兩種途徑,一種是逐一國家注冊,即分別向各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注冊;一種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即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注冊。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標國際注冊,一般指的就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注意事項
申請人必須具有一定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在我國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如果沒有,應在我國境內有住所;如果沒有住所,申請人應有我國國籍。非 “ 馬德里聯盟 ” 成員國的國民,若在我國有其合資或獨資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另外,臺灣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 而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人或自然人現在還不能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
國際商標注冊申請書填寫具體要求
商標申請人的原屬國:“ 商標申請人的原屬國 ” 指中國。如果申請人指i定保護的國家為 “馬德里協定 ”成員國,這一項中可供申請人選擇的三種情況應依次選擇,即申請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i一種情況,若符合,應首i選第i一種,若不符合,再選第二種,第二種也不符合的,再選第三種。若三種都符合或符合兩種,則應選在前的一種。如果申請人指i定保護的國家為 “ 馬德里議定書 ” 成員國,這三種情況中,申請人只要符合其中一種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