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太陽眼鏡被作為醫(yī)療器械嚴加管理,其質量須符合美國lb食品和yw管理局(FDA)的規(guī)定(21CFR801.410)才允許進口,歐盟則把太陽眼鏡作為個人保護裝置嚴加管理,從1995年7月1日開始,其質量必須符合歐盟個人保護裝置指令89/696的要求并經認證合格,加施“CE”標記才能順利進入歐盟市場。在太陽眼鏡的“CE”認證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就是鏡片的防紫外能力測試和鎳含量測試。
近年,由于有部分企業(yè)不了解上述進口國對太陽眼鏡的具體要求,產品出口時存在一些問題:輸往美國的太陽眼鏡,企業(yè)未在美國FDA申請注冊,出口的產品也未經中國檢驗檢疫出具相關安全性能檢測報告即出運,致使貨被海關扣留,不能通關,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輸往歐盟的產品,未能按其指令生產,也未經產品認證取得“CE”標識,而是聽從客戶盲目要求或參照別人的做法,在其產品上加施“CE”標記,嚴重違反了歐盟有關法令。此類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將造成非常嚴重的后果,去龐大的歐盟市場。
1.非cf太陽鏡和時尚眼鏡要求:ANSIZ80.3-2010
2.職業(yè)性和教育性個人眼睛和臉部防護方法:ANSIZ/ISEAZ87.1-2010
3.眼科光學-眼鏡架通用要求:ANSIZ80.5-2010
4.兒童眼鏡架檢測-消費品安全規(guī)范—玩具安全:ASTMF963
5.鹽霧機的操作規(guī)范:ASTM B117-2009
6.非金屬材料紫外熒光暴露試驗方法:ASTM G154-06
7.鏡片滴珠測試FDA 21 CFR 8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