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你簽定的有勞動合同,則按照勞動合同上規定的工資日計算,拖欠{yt}都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2.如果沒簽定勞動合同,則按照公司每月的財務日計算,比如說通常都是每月15號發工資,則15號為發工資日;
3.我國勞動法規定:企業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資,具體日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如遇法定休假節日或休息日,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不得推遲支付工資;直接發放工資的,應提前支付工資。對實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dx工資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按不低于{zd1}工資的標準預付工資,年終或考核周期期滿時結算。
如果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并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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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羅章珍律師,深圳,碩士研究生,法律碩士,執業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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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張清律師,上海,本科,法學士,執業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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