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俗稱惡意欠薪罪):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我國法律規定中,有兩種罪名其名稱上基本相似,即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和惡意欠薪罪兩種,大家經常會將這兩個罪名混淆,而他們到底是不是同一個罪名呢?其實,這兩個名詞均是說的同一個罪名,在我國法律規定中被稱作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而被很多人也叫做惡意欠薪罪,兩個法律術語均是對同一個罪名的表述。
惡意欠薪罪是指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一種犯罪行為,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犯,這種行為是對社會經濟正常秩序有嚴重的影響,而且也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損害,同時更對我國法律和公平正義有嚴重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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