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園林綠化公司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園林公司(乙方)與地產公司(甲方)于2015年簽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為“竣工驗收合格后10天內付至工程款的50%,2016年底付25%,余款2017年底之前付清,如果{dy}筆約定款項未按期支付,則乙方有權就工程款一次性向甲方主張”,乙方在雙方合同履行過程中得知甲方的財務狀況已經出現嚴重問題,希望委托本律師盡快起訴,委托后我方立即向市法院立案庭了解情況,發現甲方公司的全部資產已經wq被法院查封,有多家公司向法院起訴并查封了甲方財產,在得知此情況后,本律師對雙方的招投標材料、施工合同、驗收報告、預算書等全部材料一一經過詳細查閱,我方認為該案件wq適用《{zg}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如果無法認定我方園林綠化合同同樣也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話,我方的起訴將沒有任何意義,即便贏得了訴訟,最終在執行階段也會由于其他債權人對甲方財產的查封而無法實現債權。
在確定訴訟方案之后,我方發現從施工現場圖、工程預算單出發出發,發現雙方雖然簽訂的合同雖然為園林綠化合同,但實際上,乙方的施工內容還大量涵蓋了小區樓地面工程、混凝土工程、園路、園橋等基建內容,庭審時我方提出了該工程屬于建設工程優先受償工程的范圍,向法庭提交了現場施工照片、工程量清單、工程現場簽證單等材料,最終法院判決確認乙方的園林綠化工程為建設工程范疇,確認我方享有優先受償權,目前該案件已經正式進入執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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