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與唐甲、唐乙和唐丙系父子女關系,唐某某與妻子楊某某共有一套住房登記在楊某某名下。2010年4月18日,楊某某與唐甲簽訂《贈與合同》,約定“楊某某與唐某某協商一致將房屋贈與唐甲,在唐甲能夠辦理過戶手續時,積極協助辦理。本合同在雙方簽訂后不可撤銷,根據唐乙的要求,唐甲只有在唐某某和楊某某二人中一人壽終之后,才可形式處置、變賣該財產制權力,唐甲對此予以認可。”同日唐某某書寫了內容為愿將該房贈與唐甲的聲明一份,唐乙唐丙也各自書寫了同意上述贈予內容并放棄與該房有關的一切權利的聲明。2012年十二月楊某某死亡。現爭議房未辦理所有權人變更手續并由唐甲居住使用。
另外,2010年8月4日,唐甲之妻王某某與唐丙簽署贈與合同一份,約定將唐甲與王某某共有的登記于王某某名下的房屋一套贈與唐丙。同日,唐甲與其子簽署了贈與和放棄聲明。該房現未辦理所有權人變更手續,現由唐丙居住使用。
律師介入:
2013年1月,唐某某委托本律師代理其案件相關事宜,律師認為該贈與合同可撤銷,遂發律師函一封聲明唐某某撤銷對唐甲的贈與,再做了充分準備后,律師代理唐某某提起訴訟。
審理經過:
2013年2月律師出庭參與訴訟,雙方對該合同是否能撤銷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庭審中律師發表代理意見
一、 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唐某某已經明確表示撤銷其對楊某某贈與行為的追認,楊某某與唐某某簽署的贈與合同自始無效;
二、 受贈人無權要求贈與人或其繼承人交付贈與物,該贈與合同已經履行不能,應作為遺產進行繼承;
三、 合同中“合同在雙方簽訂后不可撤銷”為無效條款;
案件結果:
法院認為:
贈與合同真實有效,但在原告撤銷贈與后,被告唐甲只能獲得一半的份額。
判決如下:
一、 原告唐某某享有爭議房屋50%的所有權;
二、 本案訴訟費原被告各承擔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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