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供水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3.2 工序質量標準3.2.1 投藥工序質量標準和工藝技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3.2.1.1 凈水劑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經入廠檢驗合格后,方能使用。3.2.1.2 沒有自動控制運行的供水廠應以攪拌試驗(每天不少于一次)確定合理的加注率。3.2.1.3 混凝劑應經溶解后配制成標準濃度進行計量加注。3.2.1.4 應根據混合條件正確設置投加點,投加方式可采用重力投加或壓力投加。3.2.1.5 與藥液直接接觸的設施、設備、裝置,均應采用耐酸材料或進行襯涂。3.2.1.6 當原水濁度低于3度時,仍宜投加適量的混凝劑或助凝劑。3.2.1.7 使用助凝劑時,應根據助凝劑的特性正確選擇投加點。3.2.2 混合工序質量標準和工藝技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3.2.2.1 混合應快速、均勻。3.2.2.2 泵前投藥的,可利用水泵葉輪的轉動進行混合;泵后投藥的,可選用管道混合、靜態混合器、機械攪拌等混合方式。3.2.3 絮凝工序質量標準和工藝技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3.2.3.1 絮凝應達到絮體密實而且大,與水體分離性好,易沉淀。3.2.3.2 絮凝池的出口處憑肉眼觀察(或取投加混凝劑混合后的水樣做燒杯攪拌實驗),應有明顯的絮凝體出現,并應防止絮體破碎。3.2.3.3 應按設計要求和生產情況控制進出口流速、運行水位、停留時間等工藝參數。3.2.3.4 應定期排除絮凝池內的積泥。3.2.4 沉淀(澄清)工序質量標準和工藝技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3.2.4.1 應按設計要求和生產情況控制流速、運行水位、停留時間、積泥泥位(泥渣沉降比)等工藝參數。3.2.4.2 沉淀池的進水區、沉淀區(bao括斜管的布置)、積泥區、出水區應符合設計和運行的要求。3.2.4.3 應定期或定時對沉淀(澄清)池進行排泥。3.2.5 過濾工序質量標準和工藝技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3.2.5.1 出廠水濁度必須保證管網水濁度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其濁度不宜超過2度。3.2.5.2 應按設計要求和生產情況控制濾速、運行水位、過濾損失水頭、沖洗周期、沖洗強度、沖洗時間等工藝參數。3.2.5.3 濾池的濾料、承托層和配水、排水系統應符合設計和運行的要求。3.2.6 xd工序質量標準和工藝技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3.2.6.1 經xd后水中的細jun總數不應超過100個/ml,總大腸菌群不應超過3個/l,并應保持水中有適量的消毒劑剩余量,余氯量應符合出廠水水質要求。3.2.6.2 液氯消毒劑必須經安全可靠的投加裝置的計量進行投加,投加裝置應能有效地防止倒回水,嚴禁采用直接干式投加。



變頻供水二次供水設備變頻器的檢修 3.1 拆開變頻器的外殼,首先檢查內部的清潔程度,如有灰塵等應及時清理,可用干燥的壓縮空氣吹凈;3.2 檢查變頻器內部的各個元件有無變形、破損、過熱、變色、閃絡等跡象;變頻供水二次供水設備檢查內部變壓器、繼電器、電抗器有無變色、異味、絕緣破損及閃絡擊穿等異常現象;變頻供水二次供水設備 3.3 檢查內部的各個元件是否完好;檢查主回路與相鄰元件之間以及主回路端子之間的相對位置是否正常;變頻供水二次供水設備 3.4 檢查各種連接是否完好、牢固可靠;用鉗形電流表檢查負載的實際電流與顯示屏的顯示值是否相近,如相差大,則應詳細檢查,及時處理。變頻供水二次供水設備經上述檢查后,如發現元件松動應及時擰緊或重新焊接,變頻供水二次供水設備如發現元件變形、破損、過熱、變色、閃絡的,則應檢查測量其電氣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更換同型號配件變頻供水二次供水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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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式無負壓供水設備箱式無負壓供水設備環保、無污染、節能、自控化、運行穩定;適用于:高層建筑,居民小區,別墅等居民生活用水;經常停水的區域;市政供水管網水量不能滿足用戶需求的區域;可利用水頭過低的區域;供水干管管徑過小的區域;壓力波動過大的區域;當地不得使用疊壓供水設備的區域;工作原理:箱式無負壓供水設備進水分為兩路,一路直接進入穩流罐與設備相連,另一路管網進入水箱中。當正常供水時管網水進入穩流灌,在原有壓力不釋放的情況下通過水泵再次疊壓供往用戶。當自來水管網供水不足或停水時,設備自動切換到水箱,使用水箱內預存的水通過設備加壓后供往用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