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應負責制定現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且定期檢驗和評估現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程序的有效程度,以及在必要時進行修訂。場外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提供的安全報告和有關資料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目的是抑制突發事件,減少事故對工人、居民和環境的危害。因此,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提出詳盡、實用、明確和有效的技術措施與組織措施。政府主管部門應保證將發生事故時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正確做法的有關資料散發給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公眾,并保證公眾充分了解發生重大事故時的安全措施,一旦發生重大事故,應盡快報警。
每隔適當的時間應修訂和重新散發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宣傳材料。
重大危險源評估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總局40號令 2011.12.1開始實行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
(一)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已滿三年的;
(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
(三)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或者儲存方式及重要設備、設施等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或者風險程度的;
(四)外界生產安全環境因素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
(五)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傷,或者影響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關重大危險源辨識和安全評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生變化的。
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工作:
1、安全評估的內容
⑴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
⑵重大危險的基本情況
⑶危險、有害因素辨識
⑷可能發生的事故種類及嚴重程度
⑸重大危險源等級
⑹防范事故的對策措施
⑺應急救援預案的評價
⑻評估結論與建議等
2、危險源安全驗收評估程序
危險源安全評估的程序為:前期準備;危險、有害因素識別與分析;劃分評估單元、評估方法選擇;現場檢查;定性評估;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作出安全評估結論;編制安全評估報告;安全評估報告評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