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記賬業務范圍:
根據《合同法》、《理記賬管理辦法》、《委托理記賬協議》以及客戶需求,確定理記賬范圍。
二、委托理記賬協議本著責、權、利統一的原則簽訂。
(一)理記賬機構從事理記賬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委托理記賬協議》
(二)《委托理記賬協議》應使用統一的格式
(三)《委托理記賬協議》應由專人簽訂和保管
(四)《委托理記賬協議》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條款之外,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1. 確定責任會計;
2. 委托人、受托人對會計資料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應擔承擔的責任;
3. 會計憑證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4. 編制和提供會計報表要求;
5. 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
6. 委托人、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7. 理機構應按照委托理記賬協議委托理的內容和理權限、期限承辦理記賬業務,超出委托協議約定范圍的業務需要理時,必須先修訂委托協議,才能確定理關系。
二、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應報送的資料: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根據不同情況相應報送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1、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2、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
3、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4、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5、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7)對需要結計本月發生額的賬號,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本月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發生額合計數;對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賬戶,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年初起至本頁末止的累計數;對既不需要結計本月發生額也不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生額的賬戶,可以只將每頁末的余額結轉次頁。
8)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理機構,總賬和明細賬應當定期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