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的法律風險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應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此外,《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還明確要求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必須在其登記注冊的住所地址從事經營活動。但是,事實上很多公司出于經營成本或稅收政策的慮,公司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往往不一致,公司注冊在開發區或者工業園區內,開發區管委會可以為其提供的公司注冊、年檢、稅務申報繳納等fu務,省去了很多日常開支,但是公司業務又不適合在園區內經營,于是又選擇在其他地方從事經營活動。這種安排雖然解決了企業經營與政府管理上的問題,但還是隱藏著很大的法律風險。
公司注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的法律風險
《工商局關于企業增設經營場所是否要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答復》也明確,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無論是依據《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還是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登記注冊的公司,住所均只能有一個。依據《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設立或變更經營場所均應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經營場所沒有數量限制;《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未規定“經營場所”為登記事項,公司在住所之外設立的經營場所應按分公司進行登記。
公司注冊地址新規定是什么
(6)使用賓館、飯店
(酒店)
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公章的賓館、飯店(酒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住所
(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報表》以及消防部
門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9)使用中、小學校的非教學用房作為住所的,由所在區縣教委出具同意經營的意見。
(10)經市商務局確認申請登記為社區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社區綜合fu務中心出具同意使用
該場所作為住所從事經營的證明。
(11)申請從事報刊零售亭經營的,按照北京市《關于加強全市報刊零售亭建設的意見》的規定,由市
政管委出具住所證明。
(12)在已經登記注冊的商品交易市場內設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住所證明由市場fu務管理機構出具,
并提交加蓋該市場fu務管理機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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