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國物業管理行業起步晚,市場化程度較低,行業在發展的過程中出現過不少問題。在行業初創的很長一段時間里,物業管理企業fu務水平良莠不齊,管理價質不符、違規、侵權的現象時有發生,投訴率居高不下。
歷經三十余年的發展,我國物業管理行業正努力擺脫市場發展無序、缺乏配套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輔助行業發展的局面。不少地區都相繼出臺相應的法律規范,協助行業往良性發展的道路上走。在市場進一步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上,優a秀的物業fu務企業將抓住機遇實現做大做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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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認為,物業管理在我國僅有20年左右的發展歷史,首先發端于沿海發達城市,逐步向內陸地區延伸,在國外,物業管理已經有一百多年的歷史。
從國外物業管理的起源來看,近意義的物業管理起源于19世紀60年的英國。1908年,由美國芝加哥大樓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喬治·A·霍爾特組織的芝加哥建筑物管理人員組織(CBMO——Chicago
Building Managers Organization)召開了第a一次全國性會議,宣告了全世界第a一個專門的物業管理行業組織的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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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正確審理物業fu務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a一條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fu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fu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fu務企業簽訂的物業fu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并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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