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上市標準要滿足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新三板上市培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四)股權明晰,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五)主辦券商推薦并持續督導;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達到上市條件的,可以直接向證券申請上市交易。在符合《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要求的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進行股權非公開轉讓的企業,符合掛牌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份。

掛牌企業依法納入非上市公眾企業監管,股東人數可以超過200人。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股份企業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證監會豁免核準。掛牌企業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且發行后證券持有人累計不超過200人的,證監會豁免核準。依法需要核準的行政許可事項,證監會應當建立簡便、快捷、{gx}的行政許可方式,簡化審核流程,提高審核效率,無需再提交證監會發行審核審核。
轉板制度就是企業在不同層次的證券市場間流動的制度。新三板的轉板通道指新三板掛牌企業在不同層次的證券市場流動的通道。目前我國并不存在真正的轉板制度,三板掛牌企業和非三板企業,都需要通過公開發行的程序才能在場內資本市場的相關板塊上市。新三板企業仍只能通過IPO的方式公開發行并在場內市場上市,且其IPO的條件與其他企業無異。

“轉板制度”是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中各個層次的資本市場之間的橋梁,是資本市場中不可或缺的一項環節。無論討論多層次資本市場還是建設和完善更加成熟的金融市場體系,事實上都不可回避資本市場轉板制度建設的相關問題。目前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框架已初步搭建,卻缺乏相互之間有機的結合,不同層次的資本市場之間尚未搭建起鏈接的橋梁,缺乏完善的轉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