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時,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依據的“紅頭文件”進行審查。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zg}法7日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行訴解釋》)明確,在“民告官”案件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
{zg}法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江必新表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既能提高行政審判效率,又能有效化解行政爭議,同時也能有效促進其依法行政。
民告官要見官
“民告官”卻往往“不見官”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
“新法當中新制度新規定較多,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認識,需要通過司法解釋進一步統一、明確和細化。”{zg}法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江必新說。
新的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明確:“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很多行政機關因為法治意識不是很強,或者出于工作確實很忙、認為出庭當被告丟面子等原因,往往委托律師或一般的工作人員出庭,存在所謂的‘告官不見官’。”江必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