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的約定是林業碳匯交易合同中很重要的條款之一,林業碳匯交易買賣雙方可以在交易過程中約定違反林業碳匯交易合同的法律責任,該條款對分配交易雙方的責任承擔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林業碳匯交易買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地向賣方支付林業碳匯交易價額。根據林業碳匯交易合同的約定,在賣方違約的情況下,林業碳匯交易買方可以享有獲得違約金、替代履行、損害賠償以及中止、終止履行合同等方面的權利救濟。
一是獲得違約金的權利。如果林業碳匯交易合同以我國合同法為準據法,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違反林業碳匯交易合同的違約金方式,既可以是根據違約時的情況雙方決定支付一定數額的林業碳匯交易違約金價款,亦可以是雙方事先約定因違約所產生的林業碳匯交易損失額計算方法。
二是要求替代履行的權利。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在林業碳匯交易賣方不能如期交付林業碳匯信用指標時,賣方負有交付替代性林業碳匯信用指標的義務。
三是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林業碳匯交易買賣雙方可以在合同中就賣方不能按期、按質地交付林業碳匯信用指標,從而對買方造成的損害賠償進行約定。
四是單方中止合同的權利。在賣方發生違約行為之后,視賣方違約行為嚴重程度之不同,買方有權選擇單方面中止履行其相應的義務,來避免進一步擴大經濟損害范圍。總之,當林業碳匯交易雙方皆不能控制某特定風險時,除了可以采取將該風險恰當地反映在林業碳匯交易合同中之外,還可以在起草相應條款時留有一定余地,同時允許協議方在該風險發生時選擇終止協議或其他靈活的違約救濟手段
林業在碳吸收方面有著巨大的潛力,相應的也具有碳匯貿易的潛力。《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規定,發展中國家可以利用清潔發展機制林業碳匯項目獲得投資和先進技術,一些發展中國家正是通過這一渠道和平臺引進大量的造林和森林經營的資金,碳匯貿易市場巨大,市場空間非常廣闊。
目前,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的7個碳排放權交易已經初步建立,2017年,我國將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根據國家《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和《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林業碳匯已納入國家碳交易體系中。林業碳匯項目是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的16個專業領域之一。林業碳匯項目除了產生一定的項目減排量外,還具有保護生物多樣性,涵養水源、防風固沙、吸收污染物,以及更能夠促進當地農民增收、改善當地生態環境、促進當地經濟可持續發展等多重效益。更重要的,林業碳匯交易項目可為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和美麗中國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碳匯交易”已經走進了我們的生活。那么,什么是“碳匯”?提到碳匯,很多人都會覺得有點陌生,但卻與我們的生活密切相關。“碳匯”于1992年正式出現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之中,是指從大氣中qc二氧化碳的過程、活動或機制。而林業碳匯是指利用森林的儲碳功能,通過植樹造林、加強森林經營管理、減少毀林、保護和恢復森林植被等活動,吸收和固定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按照相關規則與碳匯交易相結合的過程、活動或機制,值得關注的是,森林的“光合作用”不僅有改善生態環境,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作用,還可以在碳市場上交易賺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