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傳鳳,女,1984年7月生,漢族,臨沂市河東區人,農民。
委托理人單夫純,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永杰,男,臨沂市河東區人,農民。
原告王傳鳳與被告周永杰離婚糾紛一案,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王傳鳳及其委托理人單夫純和被告周永杰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尚修民與路樹同、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托理人單夫純,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對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本院對其關于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的認定和載明的責任承擔予以確認。


單夫純律師理姜開敏等35位自訴人訴稱,2013年初至2014年5月20日期間,自訴人先后多次在被告人處發貨,約定由被告人收貨款后交付自訴人。被告人共計收到上述自訴人的貨款294679元,將貨款據為己有,至今未能交付給自訴人,致使自訴人遭受巨大經濟損失。請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之規定,追究被告人犯侵占罪的刑事責任,判令被告人返還自訴人的貨款294679元。
被告人吳某辯稱,自訴人起訴的事實屬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