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單位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李某,農民。2013年12月6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日照市公安局東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被告人陳某,農民。2013年12月6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日照市公安局東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日照市看守所。辯護人單夫純,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律師。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檢察院以日東檢公訴刑訴(2014)1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李某犯詐騙罪,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

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照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被告人陳某及其辯護人單夫純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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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玉榮、林某等虛報注冊資本罪,張玉榮、湯艷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榮、林某、田某東申請公司登記時采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被告人張某榮、湯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對上述被告人均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喬景紅與曹玉坤、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托理人單夫純,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原告喬景紅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車輛損失4676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2000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4476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分公司在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喬景紅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施救費800元、拆檢費2400元、評估費1700元,共計4900,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