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人:單夫純,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長春作為事故車輛京A×××××號大型臥鋪客車的實際車主,應對其雇傭的駕駛員朱健肇事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北京高客長途客運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事故車輛的掛靠單位,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其在城鎮持續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結合其提供的相應證據及實際情況,本院按照城鄉結合標準予以計算相關賠償。


原告高某某(曾用名高某君),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漢族。
委托理人單夫純,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高某某與被告孟某國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蘇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理人單夫純,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保全費520元,均由原告高某某負擔。

理人單夫純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認為,被告曹玉坤駕駛魯Q×××××號重型自卸貨車與案外人王學飛駕駛的原告喬景紅所有的魯Q×××××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魯Q×××××號小型轎車乘車人高發強、趙九龍受傷,兩車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被告曹玉坤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案外人王學飛無責任的事實,有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現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其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的合理請求,本院應予支持。原告主張的車損51184元,根據重新評估所作出的臨正鼎價評報字(2014)第183號價格評估報告書,本院確認為467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