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漢明與張印生、馬秀華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托理人:單夫純,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認為,臨沂市公安局交通jc支隊羅莊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納。被告馬秀華作為冀E×××××號/冀E×××××掛號車的實際車主,應對其雇傭的駕駛員被告張印生肇事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張印生在此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無重大過失,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威縣九龍物流有限公司作為事故車輛的掛靠單位,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等費用。

單夫純律師建議:

委托理人:單夫純,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收貨款拒不退還,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侵占罪,應予懲處。自訴人要求追究被告人吳某犯侵占罪刑事責任的主張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吳某侵占的姜開敏等35位自訴人貨款294679元經責令其退還,未予退還。鑒于被告人吳某到案后,自愿認罪,故對其可從輕處罰。本院綜合慮被告人所具有的從輕處罰情節并結合被告人侵占的貨款未退還情況決定其刑罰。
委托理人:單夫純,山東三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孫漢明道路交通事故損失人民幣1113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將該款匯入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在臨沂市羅莊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的賬戶:91×××86,請注明案號)。
二、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孫漢明道路交通事故損失人民幣24897.0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將該款匯入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在臨沂市羅莊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的賬戶:91×××86,請注明案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