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顧問相關條款
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聘應合同、協議、應載明律師享有如下權利:
(一)查閱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企業文件和資料
(二)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系活動中的有關情況
(三)列席企業領導人召集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活動中的有關會議
(四)獲得履行企業法律顧問職責所必須的辦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條件和便利。

法律顧問相關條款
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律師,不得從事有損于聘請單位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在民事、經濟、訴訟或仲裁活動中擔任對立一方當事人的理人。
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律師在其受聘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之間發生爭議時,應當進行調解,但律師不得理任何一方參加訴訟或仲裁。
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律師,對在工作中接觸、了解到的有關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系活動中的業務秘密,負有保守秘密的責任。


法律顧問相關條款
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常年法律顧問:法律事務所與企業簽訂以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聘應協議,在協議期限內,受律師事務所指派的律師,以法律顧問的身份為企業提供協議范圍內的法律fu務。協議期滿,法律顧問關系即終止,繼續聘應的,重新簽訂協議。
(二)專項法律顧問:律師事務所可以與企業簽訂辦理某一法律事項的聘應協議,該法律事項辦結,法律顧問關系即終止。
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時,對外可稱為律師,也可稱為企業的法律顧問。

